问题 |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充分听取各方? |
释义 | 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 1、科学决策原则; 2、民主决策原则; 3、依法决策原则。 行政决策的特点如下: 1、行政决策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具有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才能成为决策主体; 2、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行政决策的客体是广泛的; 3、既定的行政决策不仅对行政组织成员,而且对各级行政组织的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约束力,表现出行政决策的一定权威性。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它是公共组织,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公共组织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或正在发生的问题做出决策,并转化成相关的公共项目,通过调动各种组织机构,调配各种社会资源,运用各种功能手段,达到问题的解决,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的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征集、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决策后评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各区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新港、武汉长江新城管委会,下同)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三条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一)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以其中的主责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无主责部门的,由市政府领导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提出的部门或者区政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议案、提案的牵头承办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属于前款第 (三)、 (四)项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提出决策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定。 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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