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强奸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1、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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