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不一定要夫妻共同承担,关键要看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如果是以下这些债务,则不用夫妻共同承担,而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