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听证申请提交期限的规定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的3日内书面提出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并应组织听证。 法律分析 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拓展延伸 听证申请截止日期及相关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听证申请截止日期及相关程序规定是确保听证程序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根据规定,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听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申请人应明确表达其参与听证的意愿,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支持其立场。相关程序规定包括听证通知的发送、听证会的组织和安排,以及听证程序中的证人出席、证据交换和辩论等环节。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听证申请截止日期及相关程序规定的遵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听证申请截止日期及相关程序规定是确保听证程序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明确表达参与听证的意愿。相关程序规定包括通知发送、听证会的组织和安排,以及证人出席、证据交换和辩论等环节。遵守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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