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党纪处理的四种形态为: 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