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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救济途径
释义
    1.财政拨款,分级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
    2.慈善募捐所得;
    3.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以一定的比例纳入这个基金中;
    4.罪犯的罚金及没收的财产;
    5.被救助的被害人得到赔偿后退回的救助款。
    (一)统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则。
    补充性原则,即救急不救贫。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及时便捷性原则,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二)确定救助范围。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则是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损害赔偿途径未果的弥补,解除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导致的生活困境。为此,对救助对象应限定为因犯罪受到人身伤害(限于重伤残疾及死亡)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具体为: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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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2: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