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保全是财产保全。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执行,原义是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种情况下即使执行保全。 强制执行中不能够申请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2、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这两种财产保全对申请人的担保的规定有所不同: 1、诉前财产保全情况下; 此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会被驳回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情况下; 此时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一定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才必须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