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 3、本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原户口注销依据(原表、户口受理底簿或变动清单复印件)。 二、特殊情况 1、属于投靠的,被投靠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2、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录入后,持证明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审批。 【法律依据】 《兵役法》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