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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紧急避险的构成是什么
释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
    (1)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3)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紧急
    (4)避险的客体,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6)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7)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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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6: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