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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徽高院裁定被告人李继轩贩卖毒品案
释义
    01
    裁判要旨
    02
    案情
    03
    裁判
    04
    评析
    本案涉及庭前有罪供述转化条件及其合法性审查范围及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问题,现评析如下:
    1.被告人庭前供述转化为当庭供述的条件。
    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内容不完整,需要结合庭前供述笔录的内容才能形成完整的供述。与庭前供述相比,此种转化的被告人当庭供述具有两方面的特点,即供述的独立性与内容的承继性。庭前供述转化为当庭供述需要具备两个方面条件,即当庭陈述行为及庭前供述内容的确认。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庭前供述即可转化为当庭供述,无论控辩双方有无以庭前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意图,人民法院均应当根据直接言辞原则,以当庭供述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被告人李继轩当庭认罪,对公诉人所举其侦查期间的五次供述,均没有提出客观性及合法性异议,确认了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则其庭前供述已经转化为当庭供述,尽管原审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写明采信的李继轩的供述是当庭供述,根据直接言辞原则,应当认定为采信了当庭供述。
    2.被告人当庭重复性供述的合法性审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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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