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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新出具了欠条,对之前欠条的法律认定
释义
    一、重新出具了欠条,对之前欠条的法律认定
    1、通常是以最近的时间为准的。可以在借条上加以说明。新的借条代替了原来的借条,原来的借条还是有法律效力,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借条已经作废。原借条应该收回,不然对方可能会主张两次的借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二、欠条的适用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重复欠条怎么认定欠条效力的全部内容。在借贷行为当中,除了出具的欠条要一式两份之外,还要债务人出具收条,这样欠条的法律效力就更充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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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9: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