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作废的情况: 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开具,可直接作废,如果发票已经交给购买方企业,需要将发票各联次收回并加盖作废印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作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①当月发票,且发票各联次已经收回;②销售方未抄税并未入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未通过。 发票红冲的情况: 1、跨月的发票,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均需要红冲处理; 2、开具的错误发票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因系统没有作废功能,只能选择红冲处理。 3、成品油发票开具错误应当作废处理。 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应税行为中止等的情形,不满足作废条件的,也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