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的方式比较多,如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等,但是除法院调解以外,其他方式的调解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其所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审判组织扮演着较审判模式中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从而使调解带有浓厚的诉讼性质。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等同的效力。 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的权威性双方当事人对该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同,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便会使法院调解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同时,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