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 2、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 3、接受义务教育及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4、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