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什么权利 |
释义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4.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体现在: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如果一个人对某物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个人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 1.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时存在数个物权的,一般以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受偿顺序。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同一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应依据物权的效力来确定权利的优先顺位: (1)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已经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了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买受人的债权发生在先,其也不能就该标的物主张权利。当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需要注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例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特别法中赋予某些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甚至基于公共政策考虑赋予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2)当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时,一般应根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确立优先的效力。比如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2.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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