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
释义 |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如下: 1、国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传染病防治法》。 2、法律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口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传染病防治三大原则: 1、控制和管理传染源 对传染病的传染源,需要做到早发现、早管理。如果是呼吸道传染病,需要早发现、早隔离。 2、切断传播途径 发现传染源后,需要及时控制传染源,同时尽早对疫源地和传染源污染的环境以及使用过的物品等,做彻底消毒,避免传染给更多健康人。 3、保护易感人群 保护易感人群,最关键的是接种疫苗。如果没有疫苗,需要让易感人群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接触传染病人或者被病人污染的环境,以及使用过的物品等,以免被传染上传染病。比如,如果有呼吸道传染病,易感人群需要做到少出门,出门戴口罩,与人接触需要保持1米距离等。各级医疗机构和防疫部门,只要发现有传染病,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以便于及时做好防控工作,避免疫情扩散。 传染病防治法适用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防治工作具体如下: 1、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2、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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