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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种情形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释义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如下: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务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留置;
    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占有不动产不构成留置;
    (2)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不占有动产不得享有留置权;
    (3)债权人占有必须是合法。其合法占有可以基于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的约定而取得的对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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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