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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粮性质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户粮性质是指商品粮户口和农业户口,是计划经济时代对城乡户口的划分方法,现已取消。
    商品粮户口不种粮.而粮食是要计划供应,凭证供应的。这部份人就是商品粮户口。也就是说商品粮户口就是非农业户口。在计划经济时代是有商品粮、油供应的,对象是城镇居民、工人、干部,区别于农村农民的农业粮。
    农村户口自己种粮食,自己吃自己的粮食,没有商品粮、油供应,客观上处于弱势。
    现在我国户口已统称居民户口,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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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