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是体制内分配的,用于单位所在地无住房的员工居住的,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的一种房子。这边的话是和别的单位同志一起住的,三室一厅一卫一厨两厕所。房租很便宜,有幸选到了最大的卧室,月租只要1、 200,水电物业不知道多少,想必月均总费用不会超过300。能住多少年就不清楚了,因为我没接触过相关政策的文件说明。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