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二)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三)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四)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五)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六)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七)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八)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九)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十)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法律客观: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