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发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证券发行的定义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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