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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的法定条件
释义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 拖欠工程款 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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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