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法律规定:(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二)企业申请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提出申请。(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四)企业申请设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