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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诉违建城管迟迟不拆怎么办
释义
    对于违建拒不整改的,城管执法可以根据上级要求下限期拆除通知书。执法部门怠于执法的,也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
    一、综合执法给车辆贴条需要交吗
    综合执法给车辆贴条需要交罚款。不交的话车辆年审过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把采集的违法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处罚。城管贴罚单,跟交警贴罚单是一个道理,都是需要处理。而且不缴纳罚款都是有滞纳金的,所以碰到城管贴的罚单,都需要处理。
    二、农村违章建筑拆除工程
    拆除流程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三、楼下摆摊太吵怎么投诉
    楼下摆摊太吵可以先去跟摊主沟通,如沟通无果即可向城管执法局投诉或者向警方报警来处理。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二)扰民噪音分为两类:1、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2、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至次日6点就是扰民,属于噪音污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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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