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村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道路纠纷,应当由村委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理,妥善解决;属于集体公共道路的,个人没有占用的权力,不存在纠纷问题,维权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