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失物的买受人的法律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出卖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虽然此遗失物在买受人手里,但物权人还是原物所有人。物权优于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