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但非本县户籍人员迁入租赁房屋的,还需符合本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条件”。在本县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取得本县签发的《省居住证》的外地务工、经商等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的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限制。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