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非普通住宅多年空置是否能享受物业费减免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物业费可以减免的情况1、物业服务不到位:如果物业出现了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免物业费。因为业主和物业是有签订相关合同的,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双方应尽的义务或者责任,有一方违约,则可提起诉讼。前提是业主一定要掌握证据,可以证明物业确实出现了服务问题。2、房子空置一年物业费可减免: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房子在交付以后仍然空置一年以上,在空置期间所收取的物业费,应进行适当的减免。至于减免的具体费用,需要业主和物业进行协商。3、安置房中低收入家庭可免交物业费:在安置房小区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物业费全额免交,其他收入低于是人均收入一半以下的住户,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减免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长长期空置的房子物业费可以减免部分吗? 房子没有入住的情况下,也是要交物业费。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南省对于住宅不常住的空置房物业费有无减 空置房应视同一般商品房管理,鉴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收取物业费应由房屋所有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法律依据:《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物业法这一法律条文,意思最为接近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3年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至今仍在执行,各省、自治区及地级市也专门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适应地方的更具体的规定。1、关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具有房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所以,业主是否入住并不影响物业费的交纳,因此即使业主没有入住,其所有权的房屋仍然在小区物业的服务范围内,并享受到了相应的服务,应该按时按规定交纳物业费。至于是否收取全额物业费,需要和开发商、其他业主、主管部门协调商定。2、物业费包括什么: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费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办公费用,以及固定资产、公众责任保险及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3、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通常写字楼、商业及工业园区等非住宅类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合同双方协商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收取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及开放企业参考政府公示的物业费标准定价;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4、物业费定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5、物业费计算:一般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范围、内容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及设备设施状况(如有电梯与无电梯)参考政府指导价或协商确定基准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不同的收费标准,通常物业费按物业的建筑面积收取,计价方式为元/平方米,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月、季度或年收取,但一次预收不可超过一年。综上所述,关于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物业法这一法律规定,在类似的行业性文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也没有专门的条文对有关空置房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由此可判断,空置房应视同一般商品房管理,鉴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收取物业费应由房屋所有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请问国家关于长期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条例有什么 空置房是否必须收全额的物业管理费,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空置房即使未使用也是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但一般来说,空置房无须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我们来看几个地方的规定:《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空置物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住宅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交付但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物业服务最高不超高60%。可见,空置房是否必须收全额的物业管理费,需要根据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来确定。法律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住宅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三)尚未出售的,按照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空置房减免物业费,国家有相关法律 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与物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业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费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想问下芜湖空置房物业费有部分减免条例吗? 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与物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业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费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该内容由 刘惠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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