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使用权可以部分抵押作为债务担保,抵押人不需要转移土地占有权,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拍卖土地使用权偿还债务,抵押期间建筑物和附着物也随之抵押。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宣告破产,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需办理登记,注销需遵照相关法规。土地使用权不可作为质押,但部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但不涉及土地占有权的转移。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以偿还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追索。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包括:(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也一同抵押,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一起抵押;(2)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宣告解散或破产,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3)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抵押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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