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配合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可以起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可以申请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父母或者父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解除后恢复探视权。对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财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负责协助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