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条件如下: 1、该基金会成立必须要有特定的公益目标;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企业名称核准通过、符合规范的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以及拥有相关资格证或能力的专职人员; 4、拥有固定经营慈善基金会的场所; 5、该基金会必须可以独立的承担社会民事责任; 6、人员要求: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理事3人,从业人员4人,稳定的员工即可,比如财务、出纳人员。 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