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死亡死亡孙子可以承租吗 |
释义 | 有继承权。但是第一继承权的人不是孙子。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确需继续租用住房的,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一、儿媳和公婆有继承权吗 公婆与儿媳有继承权,如果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并和公婆的法定继承人一起平等的继承公婆的遗产。但是儿媳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儿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没有继承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更改吗 承租人可更改租赁合同的情况有: 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 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至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三、租房人死亡怎么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承租人死亡的,如果没有共同居住的人,原租赁合同就失效自动解除租赁房屋关系了。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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