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应向公安、工商部门调查对方印章材料。有些企业在平时使用合法有效的印章,但在被提起诉讼时,为逃避责任,另刻了一枚印章,称是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并申请法院对两枚印章进行同一性鉴定,显然司法鉴定结论是有利被告的。这时,原告应对被告提交的比对印章提出质疑,因为被告诉讼中提交的印章不是其之前真实使用的印章。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向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调取被告的印章材料。经比对,若发现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或工商档案中的印章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印章一致,可证明该印章系被告真实印章。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或工商档案材料中的印章是被告使用的印章,以该印章作为比对样本印章,是正确的。比对样本印章没找对,当然,司法鉴定结论无法与事实相符。 (二)应搜集对方在同一时期使用过的其他印章材料。很多情况下,企业为经营方便,多枚印章会同时对外使用。这时,原告可尝试搜集被告经营过程中认可的有印章的其他材料,如签订的合同等。若能找到证据材料中的印章在其他有效文件中使用的,则可证明该印章系其被告真实有效的印章。以该印章作为有效比对样本印章,与证明印章真实性。 (三)应提出被告对印章合法性、唯一性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些企业刻制了印章并未备案,或在备案印章之外又私刻印章的,原告通过向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并未备案,或备案的印章、工商档案的印章与原告提交的印章也不一致。这种情况一般是,被告平时不用备案的印章从事经营活动或故意在给原告出具盖有未备案的印章。这时,原告应对备案的印章与被告提交的印章的同一性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显示非同一印章的,原告应向法院提出被告应对印章的合法性、唯一性承担举证义务。因为被告无法证明印章合法性、唯一性的,则原告无法判断哪枚印章系伪造还是其自行刻制。若被告举证不能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