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3.约定以员工在职期间的津贴、奖金等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费用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的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约定可能无效。 4.竞业禁止期限约定超过法定期限后,该条款无效。 5.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限制就业的“关联公司”范围不明确或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6.未与员工达成合意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7.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