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保管人、合同存货人。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主体是否合格是确认仓储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条件,主体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仓储合同的全部无效。 一、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如何处理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存货人的义务有哪些 存货人的义务: 1、库存方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并配合保管一致,并配合保管交接工作; 2、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 3、仓储保管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 4、库存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材料; 5、对于危险品,必须提供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的原因,库存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原因不能按时发货的,由存货人赔偿逾期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