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按照以下顺序抵充:先还已到期的债务,再还没有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然后是负担较重的债务,最后按照到期时间和比例抵充。除非有协议,否则不得更改。债务人的支付不能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欠同一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优先偿还到期债务。若有多笔债务同时到期,则应优先偿还无担保或担保较少的债务。若担保数额相同,则应优先偿还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若负担相同,则应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偿还。若到期时间相同,则应按比例支付。但是,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关于清偿债务或偿还顺序的约定,则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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