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家长探望子女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法律规定及特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协议处理或由法院判决,无过错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和法定权,受国家权力调整。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前提,需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探望权为探望权人的单向性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子女不能要求探望权人进行探望。 法律分析 一、关于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法律规定 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探望权,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1.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 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也有探望孩子的义务。 3. 如果另一方拒绝探望孩子,那么探望孩子的权利由无过错方行使。 4. 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5. 子女在离婚后,仍然享有探望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特点是什么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3、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4、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5、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 结语 离婚后对孩子的探望权,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抚养权,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无过错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探望义务。如果拒绝探望,权利由无过错方行使。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子女在离婚后仍享有探望权,不得干涉。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和法定权,受国家权力调整,但受限制,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单纯权利,而不是子女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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