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车辆被盗损失的理赔处理 |
释义 | 车主王某发现新购车辆被盗,保险公司内部对于盗贼驾驶车辆导致第三者损伤的赔偿责任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向被保险人赔付。根据保险法律关系和保险的本质,应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被盗车辆的损失,但不负责第三者损伤的补偿责任。 法律分析 案情介绍:车主王某发现其新购富康车被盗,当即向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窃贼在盗车过程中,违规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保险公司就如何赔付产生了内部分歧。 分歧意见:保险公司就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即第三者责任是否履行赔偿责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此应该拒赔。理由是盗贼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损伤的,显然不属于补偿责任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待盗贼被抓后,再向其追偿,因为《机动车辆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失窃后,盗贼驾驶时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应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除外责任,对于这一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应先向被保险人履行给付赔偿金义务,再进行代位求偿,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分析:此案应按第一种意见处理,对于被盗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而对于造成的第三者损伤不负补偿责任,应拒赔。理由是: 一、从保险法律关系角度来看: 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因他人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 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有以下要素: 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二是行为主体必须是持有效驾照开车; 三是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盗贼显然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而非合同的行为主体,因其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致使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责任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人理应拒赔。 二、从保险的本质和经营特征来看: 保险的职能在于补偿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风险为经营的对象,但又不是所有风险,而是不确定的纯粹风险,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而引发的风险不予承保。盗贼偷窃保险车辆是一种犯罪行为,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即使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因违法造成的事故,保险也不能负保险责任,因而,对此拒赔是理所当然的。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法律关系角度以及保险的本质和经营特征,对于被盗车辆所造成的第三者损伤,保险公司理应拒赔。盗贼作为第三人并非保险合同的行为主体,其违法行为不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纯粹风险,而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所引发的风险不予承保。因此,拒绝赔付是符合法律和保险原则的合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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