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交强险合同 |
释义 | 交强险合同是购买交强险的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交强险保险公司违法拒保、拖延承保或解除合同后,投保人有权要求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志应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摩托车则需随身携带交强险标志。人民法院应支持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交强险合同是购买交强险的合同。 一、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1.投保单(投保书):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申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 3.保险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交强险合同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A.保险单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以及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B.保险单由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和副本(保险公司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组成。 4.批单:是指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合同内容的文件。 A.批单正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留存; B.批单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基本条款以外所作其他特殊约定/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保的赔偿责任: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违法拒绝承保; 2.拖延承保; 3.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①交强险单证由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构成。 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 ③交强险保险标志: A.应当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上(内置型交强险标志); B.但是摩托车交强险标志(便携型交强险标志)随身携带即可,不必张贴在摩托车车身上。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保险公司违法拒保、拖延承保或违法解保后,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单证包括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标志。对于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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