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需要签保险合同吗? |
释义 | 交强险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交强险合同可根据变更事项进行批改,如机动车使用性质、转让等。未如实告知或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保险费可能重新核定。购买交强险后,签订合同,遇到交通事故时,根据责任情况获得保险赔付。 法律分析 一、交强险需要签保险合同吗? 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订立交强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重要事项呢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交强险合同?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二)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所以当事人在购买了机动车之后,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要求,一定会要求当事人购买交强险,购买交强险之后,当事人它就必须要和他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在签订了合同之后遇到了交通事故,那么当事人会根据他是否有责任来获得交强险保险的赔付。 结语 交强险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我国法律要求的,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相关证件。如果未如实告知或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费可能会重新核定。交强险合同可以根据机动车使用性质、转让等变更事项进行批改,但禁止批改保险期间。如果未如实告知或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费也可能会重新核定。购买交强险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根据责任情况可以获得赔付。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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