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承租人死亡后,继续承租人按以下两种情况来确定:一、房屋里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死亡后,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认由谁继续承租,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一般按他处的住房情况和在本处居住的时间长短来选择;(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二、房屋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承租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由谁继续承租,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三)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