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 劳动法 规《 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中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 、 赡养费 ; 4、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这里的克扣指用人单位无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情况: 1、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 中有明确规定的;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过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 3、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4、因劳动者请事假应扣发的。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