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
释义 | 刑诉法修改之后,律师会见难的情况有所改观,但是仍然存在,具体表现有: (1)律师会见室太少,律师会见要排队等候; (2)三类案件实质上只能在侦查阶段接近尾声的时候,才允许律师会见; (3)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以涉嫌三类案件为由,阻挠律师会见; (4)办案单位为阻挠律师会见,不将当事人投入看守所,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即使是关押于看守所的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仍然给看守所下通知,禁止律师在未得到办案人员同意的情形下会见等等。 我们认为,除三类案件外,侦查机关阻挠律师的正常会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明办案单位对该案的重视,同时也能说明,该案的侦查工作并不是特别顺利,现有证据尚未达到侦查机关比较自信的程度。律师在会见申请遭到办案单位拒绝、借故拖延的情形下,应当毫不气馁、理直气壮,继续提出申请,依法力争,宣示决心。律师的努力,会对侦查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避免其为所欲为,有其他侵害在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律师坚持不懈地提出申请,也能对办案单位的侦查步骤、侦查思路形成一定的干扰。即使会见未能得到批准,也能够为此后的辩护工作带来无形的有利效果。委托人一般都是以工作结果来考评律师的工作能力。律师长时间未能会见在押当事人,会使得委托人对律师产生怀疑。 所以,在未能及时获准会见的情形下,律师应不放弃会见的努力,并将这种努力的隐形效果告知委托人,取得其理解。如果出现办案单位阻挠律师会见的情形,律师除了与承办人沟通之外,还可以向其上级部门领导和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部门(即之前的监所检察部门)反映。根据我们的经验,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投诉,比较有效果。当然,争取会见权利的过程中,要注意分寸和策略。既要争取实现安排会见的效果,又要避免过于激烈的抗争可能给案件以及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怎样确定羁押场所 介绍办案单位会根据在押当事人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其羁押场所。羁押场所一般位于城市边缘或郊区。少数老旧看守所可能处于城市的中心地带。由于看守所的特殊性质,地图上一般不标注看守所位置。大多数当事人被关押于该案侦查机关所在的区、县看守所。有些城市的区、县一级不设看守所,在押人员统一由市级看守所关押。部分特殊案件,办案单位基于保密的原因,将当事人关押于军队看守所或军事监狱。部分羁押场所会给在押人员安排一定的劳动任务。 二、异地关押的情形有哪些 1、有些看守所不具备关押女犯条件,因此借用外地看守所关押; 2、有些特殊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关押在外地看守所,办案单位的目的是避免当事人串供,或者以此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施加心理压力; 3、部分在押人员因疾病等原因,关押于监狱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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