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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湖北省产假规定2020有哪些
释义
    一、一般湖北省产假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二、陪产假工资怎么算
    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有两种:
    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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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2: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