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无法从事工作应由医疗机构经过鉴定,符合认定标准后由企业或社会保险部门进行认定。同时,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经过企业或社会保险部门鉴定,由企业或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 2.《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第十一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仍需要治疗并不能从事工作的,应由职工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失业保险。 3.《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从事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职工仍需治疗并不能从事工作的,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