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招 |
释义 | 【招投标管理】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案例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发挥招投标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工程招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 第十二条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建立招投标档案借阅制度。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借阅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代其保管招投标档案,并按照本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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