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什么? |
释义 |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是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的。 二、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什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是: (1)担保合同从合同中存在,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自然无效; (2)担保合同主体不合格,担保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担保合同的,视为无效; (3)担保合同的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共秩序、良好习俗或有害社会利益的,也应视为无效。例如,担保合同不能以人为本。 担保合同效力的确定主要从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合适等方面进行调查。 担保合同为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有关担保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1.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分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人保、物保、金钱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原担保与反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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