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限制房产权利的房产,可以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对外过户个人房产的行为不在限制高消费的规定范围内,以下情形除外: 1、房产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2、被限制消费时、购买房产办理过户登记的。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