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审判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有时候不同证人的证言可能会出现矛盾,这就需要法官进行合理的处理。 首先,法官需要评估证人的证言可信度。如果证人的证言经过考察被确定为不可信,那么这部分证言将被排除在法庭证据之外。 其次,法官在处理证人证言矛盾的情况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 进行交叉询问。通过交叉询问不同的证人,法官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证人的证言,发现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 2. 寻找其他证据。除证人证言外,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利用法律推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某些事实进行推定。法官可以利用这些推定,帮助解决证人证言矛盾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对方负举证责任。 第六十三条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法庭传讯的证人应当按照正当渠道传达传讯书,并按照规定到达法庭作证。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传讯的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到庭: (一)患有疾病不能到庭的;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到庭的; (三)已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受传讯的证人在到达法庭后,应当先接受询问,然后出庭作证。 第一百六十五条 记录证人证言的笔录应当经过询问者或者出庭人的确认,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合法效力,不受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限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于被传讯的证人,法庭可以根据情况代为支付其必要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