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的,离婚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儿童监护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诉讼决定。一般有特殊情况的,如因重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的,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或者与子女同居的一方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同居的,该方有能力予以扶养的应当给予抚养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